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具备平等的权利,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置一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做要紧处置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一方非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将一同财产免费赠与别人,紧急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一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一同财产形成一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一同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一同享有所有权。”依据一同共有些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一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没办法对一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一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一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一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一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别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看法是不可以成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与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作用与功效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一同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一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一同共有人赞同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一同财产赠与别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