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方法与偷窃方法的区别
偷窃方法与诈骗方法在表现形式上均体现为,采取平和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就获得财物方法的具体内容而言还是存在显著不同的。
诈骗方法是以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公私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内心陷入或继续保持错误认知,进而“自愿”地将财物出货给犯罪行为人为内容。
偷窃方法则是以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得公私财物为内容。因此,诈骗方法的本质特点体目前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被骗者出货财物的“自愿性”;而偷窃方法的本质特点则体目前犯罪行为的“秘密性”。
偷窃方法的“秘密性”,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的主观上自觉得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办法。方法的“秘密性”作为偷窃罪的本质特点,是界定偷窃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重点。“秘密性”具备时间性、相对性及主观性的特点:时间性需要犯罪行为仅在获得财物的当时是秘密的,至于行为人到达或离开现场是不是“秘密”不影响方法“秘密性”的认定;相对性,是指窃取行为的“秘密性”针对的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不包含别的人,如旁观者,即对别人而言偷窃行为可能是秘密的,也会是公开的;主观性,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窃取方法只须其主观上自觉得是不为人知的即可,至于事实上是不是被别人发觉不影响窃取方法“秘密性”的认定。
诈骗方法的两个本质特点:
一是行为的欺骗性,包含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式;
二是就方法成效而言,可导致被骗者基于欺骗行为陷入或继续保持错误认知,从而“自愿”处分我们的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方法在表现形式上虽花样繁多,但究其本质都是为了使被骗者“无怨无悔”地出货其财物,从而达到犯罪行为人对别人财物非法占有些目的。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和被骗者“自愿”处分财物是正确区别诈骗方法与偷窃方法的重点,由于犯罪行为人推行偷窃方法时,被害人对自己财物占有或控制关系被破坏并不知情,所以也不会在行为人推行犯罪行为的影响下产生移转其财物的主观认识,更不会因此而处分我们的财物,所以窃取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
犯罪行为人推行诈骗方法时,其获得财物是通过欺骗行为导致被骗者将自己财物自愿出货给行为人的结果,即便这种处分行为是一种带有缺陷的处分行为,也非被骗者本意,但从表象上看并没违背被害人基于当时认知(错误认知)所产生的意志。
因此,假如犯罪行为人通过欺骗使别人作出“自愿”处分行为,从而获得财物的,应当认定行为人采取了诈骗方法;反之,假如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违背别人意志获得财物(没有别人的“自愿”处分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推行了偷窃方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